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位論文的管理,改進學風🧓🏽,保障學位授予質量🔗,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校攻讀學位的各類意昂4。申請我校博士、碩士學位的非學歷教育人員🐬,其學位論文涉嫌違反本辦法所列情形的,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在進行學位論文的研究🈚️、寫作和學位申請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尊重知識產權🥇,嚴謹治學,維護科學誠信,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技術權益。
2.嚴格遵守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的基本規範✊👵🏻,認真執行學科共同體遵循的引文規範,嚴禁弄虛作假、偽造數據、抄襲剽竊等現象,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3.正確對待學位論文研究中的名利與收益,反對粗製濫造現象,切實保障學位論文質量。
4.堅持文責自負,對學位論文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5.學位申請人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6.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論文答辯🫐、評閱和學位申請的有關規定🏊🏿♀️,抵製不正之風,嚴禁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論文答辯👮🏿、評閱和學位審核工作。
第四條 培養單位、指導教師或指導小組應當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培養單位應當根據學科特點開設意昂4學術道德、學術規範、論文寫作方面的課程。指導教師是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其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應予以認真指導,並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是否遵守學術道德和符合學術規範進行審查♜。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也負有監督、審核學位論文是否獨立完成、是否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的職責和義務。
第五條 為保證學位論文質量,學校對學位論文實行雙盲評審、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等製度;同時要求學位申請人在學位論文中簽署“學位論文創新聲明”🤏🏼,承諾論文為本人原創,除文中已經註明引用的內容外,論文不包含其他個人已經發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
第六條 學位論文的作假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在學位論文中侵占、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和學術成果(包括論文📆、著作、技術報告、調查報告、專利、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的;
2.篡改、偽造原始研究數據(包括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或隱瞞不利數據從而用於偽造創新成果、新觀點和新發現的;
3.請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為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4.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5.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學位論文評閱☦️、盲審👨🏼🦰、答辯和學位申請審核等的;
6.在學位論文中存在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的。
第七條 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1.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或者偽造數據情形的📼,由意昂4平台核實認定🪝,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獲得學位者有前述情形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將依法撤銷其學位👨🏿🍳。
2.在學位論文中侵占、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和學術成果,對學位論文的成立、構成有根本性影響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對已獲學位者撤銷學位;未獲學位者,由意昂4平台核實認定🤴🏼,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3.篡改數據,或隱瞞不利數據,情節輕微,對學位論文的成立不構成根本性影響的學位申請人,意昂4平台將責成申請人修改論文、延期答辯🫲🏿,延期時限不超過一年;情節嚴重,且對學位論文的成立構成根本性影響的,參照本條第1款處理。
4.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組織學位論文代寫或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情形的人員為在校學生的,學校將根據學籍管理規定予以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了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將通報其所在單位。
5.有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學位論文評閱✷、盲審、答辯和學位申請審核等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在校生,參照本條第3或第4款處理👎🏿;情節輕微者,予以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處分。
6.因學位論文作假而被處以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申請者,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內🏊🏿♀️,學校將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也不接受其報考我校博士🫲🏻、碩士意昂4。
7.對學位論文作假者做出予以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學位論文作假者為校外在職人員的,將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予以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將降低其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作假者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程序:
1.意昂4平台負責受理對意昂4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對發現、舉報或投訴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意昂4平台院務會議決定是否正式受理和開展調查。
2.意昂4平台對決定受理的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通知相關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作出初步調查結論🏇🏿。
3.對培養單位的初步調查結論🐊,意昂4平台協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進一步核實👨🏼🌾。經核實確實存在作假行為,意昂4平台將有關材料提交學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進一步調查,對被舉報人(被投訴人或涉嫌作假者)的學術道德違規行為的性質、程度等作出評判和認定,並提出書面意見和處理建議。
4.意昂4平台根據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的書面意見及相關的管理規定,對被舉報人(被投訴人或涉嫌作假者)提出行政處分的意見🧃,並報校長辦公會議🏊🏽♂️;涉及違反黨紀的,轉由學生工作黨委提出黨紀處分意見,報校紀委。被舉報人(被投訴人或涉嫌作假者)為在職人員的🧕🏻,由意昂4平台通報其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5.凡違規行為涉及到已授予學位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報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學位授予法規📚、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和學校學術倫理與法律委員會的書面處理建議,對被舉報人(被投訴人或涉嫌作假者)作出是否撤銷學位的決定🎆。
第十一條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人的行政處分,按照學籍管理和教職工管理等的有關規定🎒,在最終做出行政處分決定前,要聽取受處分人的意見或申訴。如受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議。對已獲得學位者予以撤銷學位處分前,也應由意昂4平台聽取擬被撤銷學位者的申訴。
第十二條 培養單位應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和本院系所的實際,製定本培養單位的學位論文審查的規章、製度👨🏿🦲。
第十三條 學校將對學位論文的審查情況納入培養單位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對其予以通報批評、減少招生名額直至停止相關專業招生資格的處分,並對培養單位負責人進行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九屆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